加強超高層建築規劃建設管理的通知

          導讀:

          為促進城市高質量發展,近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應急管理部發布《關於加強超高層建築規劃建設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確嚴格管控新建超高層建築、強化既有超高層建築安全管理。全麵排查超高層安全隱患、係統推進隱患整治、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完善運行管理機製。

          《通知》指出,要指導超高層建築業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單位逐棟按標準要求補建微型消防站,組織物業服務人員、保安人員、使用單位人員、誌願者等力量,建立專職消防隊、誌願消防隊等消防組織。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應急管理部

          關於加強超高層建築規劃建設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應急管理廳,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委、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委)、應急管理局,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應急管理局,各省級消防救援總隊:

          超高層建築在集約利用土地資源、推動建築工程技術進步、促進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等方麵發揮積極作用。但近年來,一些城市脫離實際需求,攀比建設超高層建築,盲目追求建築高度第一、形式奇特,抬高建設成本,加劇能源消耗,加大安全管理難度。為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統籌發展和安全,科學規劃建設管理超高層建築,促進城市高質量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管控新建超高層建築

          (一)從嚴控製建築高度。各地要嚴格控製新建超高層建築。一般不得新建超高層住宅。城區常住人口300萬人口以下城市嚴格限製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層建築,不得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層建築。城區常住人口300萬以上城市嚴格限製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層建築,不得新建500米以上超高層建築。各地相關部門審批80米以上住宅建築、100米以上公共建築建設項目時,應征求同級消防救援機構意見,以確保與當地消防救援能力相匹配。城區常住人口300萬以下城市確需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層建築的,應報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審查,並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備案。城區常住人口300萬以上城市確需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層建築的,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結合抗震、消防等專題嚴格論證審查,並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備案複核。

          (二)合理確定建築布局。各地要結合城市空間格局、功能布局,統籌謀劃高層和超高層建築建設,相對集中布局。嚴格控製生態敏感、自然景觀等重點地段的高層建築建設,不在對曆史文化街區、曆史地段、世界文化遺產及重要文物保護單位有影響的地方新建高層建築,不在山邊水邊以及老城舊城開發強度較高、人口密集、交通擁堵地段新建超高層建築,不在城市通風廊道上新建超高層建築群。

          (三)深化細化評估論證。各地要充分評估論證超高層建築建設風險問題和負麵影響。尤其是超高層建築集中的地區,要加強超高層建築建設項目交通影響評價,避免加劇交通擁堵;加強超高層建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防止加劇城市熱島效應,避免形成光汙染、高樓峽穀風。強化超高層建築人員疏散和應急處置預案評估。超高層建築防災避難場地應集中就近布置,人均麵積不低於1.5平方米。加強超高層建築節能管理,標準層平麵利用率一般不低於80%,綠色建築水平不得低於三星級標準。

          (四)強化公共投資管理。各地應嚴格落實政府投資有關規定,一般不得批準使用公共資金投資建設超高層建築,嚴格控製城區常住人口300萬以下城市國有企事業單位投資建設150米以上超高層建築,嚴格控製城區常住人口300萬以上城市國有企事業單位投資建設250米以上超高層建築。

          (五)壓緊夯實決策責任。實行超高層建築決策責任終身製。城區常住人口300萬以下城市新建150米以上超高層建築,城區常住人口300萬以上城市新建250米以上超高層建築,應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713號),作為重大公共建設項目報城市黨委政府審定,實行責任終身追究。

          二、強化既有超高層建築安全管理

          (六)全麵排查安全隱患。各地要結合安全生產專項整治三年行動,加強對超高層建築隱患排查的指導監督,摸清超高層建築基本情況,建立隱患排查信息係統。組織指導超高層建築業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單位全麵排查超高層建築地基、結構、供電、供水、供氣、材料、電梯、抗震、消防等方麵安全隱患,分析易燃可燃建築外牆外保溫材料、電動自行車進樓入戶、外牆脫落、傳染病防疫、消防救援等方麵安全風險,並建立台賬。

          (七)係統推進隱患整治。各地要加強對超高層建築隱患整治的監管,對重大安全隱患實行掛牌督辦。超高層建築業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單位要製定隱患整治路線圖、時間表,落實責任單位和責任人。重大安全隱患整治到位前,超高層建築不得繼續使用。超高層建築業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單位應組建消防安全專業管理團隊,鼓勵聘用符合相關規定的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補齊應急救援設施設備,製定人員疏散和應急處置預案、分類分級風險防控方案,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提高預防和自救能力。

          (八)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各地要加強與超高層建築消防救援需求相匹配的消防救援能力建設,屬地消防救援機構要加強對超高層建築的調研熟悉,定期組織實戰演練。指導超高層建築業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單位逐棟按標準要求補建微型消防站,組織物業服務人員、保安人員、使用單位人員、誌願者等力量,建立專職消防隊、誌願消防隊等消防組織。超高層建築業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單位應完善供電供水、電梯運維、消防維保等人員的協同工作機製,組建技術處置隊,強化與轄區消防救援站的聯勤聯訓聯動,提高協同處置效能。

          (九)完善運行管理機製。各地要建立健全超高層建築運行維護管理機製,切實提高監管能力。開展超高層建築運行維護能耗監測,定期組織能耗監測分析,結果及時公開。指導超高層建築業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單位建立超高層建築運行維護平台,接入物聯網城市消防遠程監控係統,並與城市運行管理服務平台連通。具備條件的,超高層建築業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單位應充分利用超高層建築信息模型(BIM),完善運行維護平台,與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礎平台加強對接。超高層建築業主或其委托的管理單位應結合超高層建築設計使用年限,製定超高層建築運行維護檢查方案,委托專業機構定期檢測評估超高層建築設施設備狀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修繕維護。

          各地要抓緊完善超高層建築規劃建設管理協作機製,嚴格落實相關標準和管控要求,探索建立超高層建築安全險。建立專家庫,定期開展既有超高層建築使用和管理情況專項排查,有關情況要及時報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將定期調研評估工作落實情況。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應急管理部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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